合同部分不履行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合同部分不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不适当履行主合同包括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在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只是不完全适用,而是按比例适用。这实际上是承认定金罚则可以分割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消灭的前提是主合同债务得到全部履行,主债务的任何一部分未得到履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就未完全消失,对于该部分未履行的债务依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等。因为合同义务的任何一部分未得到履行,非违约方都会因此受到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如果部分违约方当事人并未因其部分违约行为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实际上就是放纵了违约行为。定金罚则的分割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体现定金的担保作用。
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是要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
1根本违约。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迟延履行行为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落空的时候,才能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实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因此得以允许适用定金罚则。
2法律没有其他的特殊规定,当事人没有其他的特殊约定。如果法律特别规定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则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在定金合同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遵照当事人的约定。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亦可说,它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违约责任,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一般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情形。
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执行案件中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适用定金罚则作出了司法解释。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违约制裁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地、不能履行等违约形式。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合同部分不履行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对于合同部分不履行的,有违约现象的,可一对不履行不同的一方处以一定的罚金。在处罚相关罚金后,还是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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