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与部分不履行的概念区别
一、分期履行的概念及产生的法律基础
(一)分期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各种形式的分期履行之债,即依时间、地点、批次等要素将债权分割成权利形态多次履行。
(二)分期履行产生的法律基础
分期履行多见于金钱之债,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的情形。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主要常见于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按期支付等。如债务人因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利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第二大类,关于离婚纠纷当中抚养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有两种,首先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其次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抚养费给付方式的确定,应根据案情而定。一是要根据给付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二是要便于执行。可以采取按月、季、年给付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通常会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或存款。如果支付一方为工薪阶层的固定工作者,或者没有固定职业收入者,因没有雄厚的履行能力,通常采取按月或按年给付的方式。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较多的共同财产或存款,应当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
二、部分不履行概念
部分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如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在此种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如下两层因素:一是违约部分的价款、金额或服务与整个合同价金或服务之间的比例。例如,出卖人应交付800千克桔子,却只交付50千克,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应构成根本违约。二是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出卖人部分履行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违约若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减少,可能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再如,由于合同规定的各批交货义务是相互依存的,违反某一批交货义务就不能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对某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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