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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权处分的效力

在我国的法学界,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在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通说认为,无权处分的效力可以包括“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这三种观点。

(一)无效说,理论基础是给付不能。无权处分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以“不能履行的给付”为合同标的之情形,因而合同当然无效。《法国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均有此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55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在卖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德国民法典》第3306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之契约,无效”。

(二)效力待定说,我国《合同法》的第51条是这么说的,当一个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财产,如果经过了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是无权处分人在事后又取得了该行为的处分权,则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之前,这个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且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又或者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据此,我们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这就要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说该处分人在事后有没有取得了处分权,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充分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相应补充。

(三)有效说,依据民法上的原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种,首先是处分行为,一般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处分行为都是该种处分行为,是指在某种行为发生时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的法律行为,这种类型又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次是负担行为,负担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是指当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时,这种给付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体现为合同行为或者单独行为。如果负担行为欲生效,则需具备三项基本要件:第一,当事人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标的要确定、合法及正当。处分行为欲生效,除具备以上三项外,处分人还需享有处分权。台湾著名学者王*鉴先生持该种观点。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法律冲突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他们都是民法中的重要的制度。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而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而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但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定义,初略的理解下,让人感觉这两个制度是既联系又区别的,其实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对同一事件两个当事人说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这是对无权处分人说的,但是对善意取得方来说,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说理论上通常认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不是继受取得。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但是为什么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还是取得权利了呢?首先,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原权利人的追认。其次,合同即使无效也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为什么这么说呢,不是认为合同有效了第三人才取得权利,而是因为法律上规定了有善意取得这样一个制度,只有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依据条件满足,则第三人才能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也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一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而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认,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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