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一般包括机动车的车牌号码、车架子号,原车所有人,身份证等,转移之后的所有人,身份证号码等。
申请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应当前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下列资料,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编号的,还应当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依据及具体条款):《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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