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场征地合同
管理垃圾场征地合同
垃圾场管理合同用工方:以下简称甲方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为确保汀祖镇垃圾场区域干净整洁,防止垃圾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危害,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甲方聘用乙方对垃圾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以每月
元付给乙方劳动报酬。2、乙方负责对垃圾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要做到当日清运垃圾当日填埋,每星期对垃圾场实施洒药等措施进行无公害处理。定期对垃圾场周边堤坝检查加固。3、乙方确保进出垃圾场道路畅通安全,并做好周边村庄的协调工作。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方面知识的培训,负责提供维护垃圾场所需的大型机械;5、甲方每季度由3人以上组成的检查组,对垃圾场进行检查,如果未达标,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
元的处罚,并限期改正。6、在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事项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未改正,视情况而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每月
日前,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8、甲、乙双方未尽事宜,经协商决定。9、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镇政府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2012年9月14日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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