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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冲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法律价值网络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因特网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信息处理与服务,信息交流与讨论,社会活动自动化,金融商贸电子化,教育、科研与医疗远程化,文化娱乐网络等。网络的兴盛伴之而来的就是电子商务的突起,电子商务实际上是将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转移到因特网这一运行平台上进行。由于这种交易行为从合同的订立、商品的生产、发货、运输、报关到结汇全是在电脑网络上进行的,与传统上的必须以书面合同和一系列书面单证来表现的交易合同有极大的差别。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得原有的商业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同时也极大了冲击了传统的理念模式下制定的合同法律规则,带来了合同法律规则一场变革。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合同法精神理念的冲击

(一)、传统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理念

法律的优劣与否在于是否表达出一种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因此,一部法律所确立的基木原则往往体现出了最基本的法律价值。合同法即契约法的基木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诚信、正义、效率等方面。交易就是以物或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流权利的自愿转让。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近代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在合同法制中的必然体现。然而,这种合同自由只能保证起点公平,而无力惩罚违规行为,所以维护公平的责任自然留给了诚信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立就是诚信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突出体现,诚信原则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促使交易双方恪守良性交易准则,对商业诈欺是有效的防范与制约,促进了公正交往,保护了交易安全。所有的原则的最终都是要体现正义,在合同法领域内,正义原则则是相对的,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以及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合同法的这种相对正义理念更注重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这与民法上的一般等价有偿原则是不同的。最后就是效率原则,这里的效率是指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对于交易主体来说,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木,增加交易效益,这是今天的每一个交易主体比任何时候都更渴望实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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