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另类——“酒后代驾”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一下的拘役,机动车驾驶员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规定实施后,醉酒驾驶行为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以此同时,催生了一个新兴行业—代驾公司。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产生必然会涉及到社会与之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联系,其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能够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酒后代驾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但纵观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酒后代驾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分析,目前尚未对酒后代驾合同形成明显一致的意见。笔者试通过分析比较亦混淆的合同类别,得出酒后代驾合同性质认定,以供同仁交流探讨。
合同分为两种类型即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但并未明确规定酒后代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名合同适用原则规定,无名合同一般采用类推适用原则,即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结合立法意图、精神及社会情况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认定,当事人责任大小进行划分,进而对案件作出精确裁判。
实践中,对于酒后代驾合同法律性质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认定:一种是认为雇佣合同。主要理由为代驾员在行车过程中服从被代驾人的安排与指挥,代驾人仅是根据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完成被代驾人所要求的代驾任务,故而形成雇佣关系。一种是认为委托合同。主要理由是代驾公司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以自己的行为完成委托事务,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有义务保证委托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代驾过程中,因司机过错造成损害的,代驾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酒后代驾合同的性质必须对该行为进行仔细的剖析。根据百度百科搜索定义:酒后代驾,是指由一名专业的司机代替驾驶,酒后代驾服务为会饮酒的有车族朋友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选择空间,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其主要是从酒后代驾的意义去阐明何为酒后代驾,笔者认为,酒后代驾的行为关键字分别为代替驾驶、安全、目的地,故酒后代驾是代驾公司代替驾驶,根据被代驾人所指定的地点,安全地将被代驾人送达到目的地,被代驾人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酒后代驾合同即是关于在发生在该行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酒后代驾行为的分析,笔者认为,酒后代驾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笔者通过分析承揽合同特征,综合对比酒后代驾合同,区别于雇佣合同、委托合同,从而得出酒后代驾合同属承揽合同之理由:
特征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酒后代驾过程并不被代驾人享受代驾过程,而是为了避免自身因醉酒而造成无法安全驾驶之弊端,其代驾的目的是能够安全到达目的地,其更加注重行为的工作成果而非过程。
特征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酒后代驾行为中,代驾公司根据被代驾人对代驾路线、被代驾人员、安全性能等要求满足被代驾人的需要,且不同的代驾人对于代驾行为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从而使代驾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特征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酒后代驾公司派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及驾驶员完成被代驾人要求完成的代驾任务,在代驾过程中,代驾公司只是根据被代驾人关于路线要求依照自身的技能完成代驾工作,故代驾行为具有独立性。
从特征分析区别之外,酒后代驾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还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基础,但酒后代驾行为,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对方详细了解之后产生强烈的信任基础,被代驾人只是在众多的代驾公司中选择其中一家为其服务,双方并未有着强烈的信任基础。二是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而酒后代驾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代驾公司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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