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是否属于公摊面积?租金属于谁
1、小区车位属于谁?收的租金属于谁?
解析: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房产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标准配置建设停车位,这些车位是建筑物的配套设备设施,其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由全体业主共有共用,如果达到一户一个车位的话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可以免费使用,对于车位紧张的小区,也可以用交纳租金的方式有偿使用这部分共有车位,有偿使用的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收费是否合理要看物业的做法是否得到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同时,收费的金额也要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同时,收益也要归全体业主所有。
2、车库计入公摊吗?
解析: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非公摊面积为:
①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②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③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小编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的是:杂物间和车库等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不计入公摊面积,属于开发商所有。因而,开发商向外出售无产权证书的杂物间和车库都是违法的。而百姓如果买到这样的车库,其实只有使用权,而且在后期更换物业公司后就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了。
3、三种欺诈销售损招
该车库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解析:在百姓为购房车库付款后,若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证登记,则比较容易被开发商常用的3种“损招”所侵害。
A、无证强卖型
明知属于小区配套不能办理产权单独转让,开发商却仍然非法销售地上或者地下车位,小区内不能办房产证的建筑设施都属于配套设施,而配套设施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开发商没有权利销售。
B、租赁欺诈型
“以销售50年或者70年使用权为名欺诈消费者”,事实上《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不少开发商把“车位使用权”卖给消费者,但是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
C、卖公共设施型
“将地下人防改造的车位非法进行销售”,“人防工程”,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的公共事业配套设施,作为强制配套也已经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全体业主了,而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法销售属于业主的人防工程的现象。
综上所述,如果开发商销售自己没有实际所有权的产业,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将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的。百姓如果遭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及时收集当时签订的合同文书,以及钱款的转账凭证,及时起诉为自己确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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