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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担保的属性是什么

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二)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二、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成立必须要在主合同之中订立担保条款,然后在合同之外再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并且向债权人发出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或者传真,债权人还得接受,最后保证人得在主合同中签字。如有疑问,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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