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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合同成本如何确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成本包括: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赔付成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准备金成本: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存长期险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手续费:代理人、经纪人费用

佣金:寿险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工资、报酬等

注意:保单取得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资本化,作为递延费用,逐期计入损益,比如美国。二是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我国此次会计准则还是沿用“费用化”处理的方法。

原因是:我国保险业目前处于快速增长期,每年以30%多的速度增长,是属于保费高增长的国家,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不足,产品厘定费率偏差较大,费率无法抵偿赔款等情况都存在,所以,对于保单取得费用,保险公司希望能继续采用费用化处理

赔付成本: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查勘费、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确认赔付成本的要求:

(1)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2)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3)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损余物资:取得损余物资时用公允价值计价,直接冲减赔款。

变卖时,进行差额调整。

追偿款收入:明确规定追偿款收入确认条件,核算时改为冲减赔款,与原来制度不同。

确认收入的条件:

(一)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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