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在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般仅由发货人和承运人参与,收货人并不参与缔约过程。但是,收货人一般却享有收取货物的权利,部分收货人还承担着给付运费的义务。如何解释收货人的法律地位,在理论和实务中均是一个热点问题。
通行的理论将收货人解释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这种观点能够顺利解释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依据,但对收货人为何要承担给付运费等义务无法自圆其说。因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观点因此受到批评。
实际上,民事法律中并不是绝对禁止为他人设定义务,禁止的只是未经他人允许而设定义务的情形。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中,发货人并不是无权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发货人与收货人都存在一个买卖合同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在该基础法律关系中存在对收货人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约定。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的发货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实际上是分别通过买卖等基础合同与货运合同共同组成了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
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复合法律关系的推论,也可以从反面得到证明。在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存在基础合同关系时,收货人并没有义务接收货物、支付费用。这说明收货人在货运合同关系中承担的义务来自与发货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故在货运合同纠纷中,收货人应当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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