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三种形式。
对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言,可以分别适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手段使守约方的权利得到保护。从最高法院公布案例来看,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在解除合同后,守约方依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协商解除而言,是否也存在“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所谓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解除双方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经协商解除是向将来发生约束力,而对已履行部分,一般不需要返还或恢复原状等。
《合同法》条文未区分三种解除情形并分别就每一情形的解除规定法律后果,而是笼统的规定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中,一旦遇到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在拟订解除协议时必须得加入这么一句话:“互不要求对方就已履行部分承担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否则,合同协商解除后,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97条要求对方返还或恢复原状。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原约定租期三年,在第二年的时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签定《解除协议》,但未特别注明:“互不要求对方就已履行部分承担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于是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就房屋装修恢复原状,还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的实际使用费。这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何异?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所谓“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这是否说明,合同法97条其实包括有一个隐含条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一方如有违约,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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