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合同分保的特点及形式有哪些
一、比例合同分保的特点
(一)分出人和接受人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均承担义务。即分出人有义务必须分出,接受人有义务必须接受,双方均无权选择。
(二)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
(三)自留数和分保额的规定是以保额为基础。
二、比例合同分保的形式
比例合同分保又可分为两种,即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合同保。成数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按照合同所订明的比例,一部分自留,一部份分给接受人,并按这同一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
成数合同分保主要在以下方面运用:
1.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因为分出人与接受人的利益均等,是具有合伙经营性质的。
2.特种业务,如牲畜险和建工险等。
3.用作交换,以争取回头业务。
4.可由接受人提供保费准备金以增强财务量。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等手续较溢额合同分保简单,此外分出人和接受人共命运,共享盈利共摊亏损。缺点是,对于保额较小的业务,分出人虽能自留,但按合同规定有义务分出,从而有较多的保费支出。
(二)溢额合同分保。溢额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按照合同的规定,道德规定一定的金额作为自留额,将超过部份分给接受人,即为分保额,但以自留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为限。并按照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保额的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因此,由于保额不同,其分配比例也就不同。由于溢额分保的自留额是确定不变的,分出人与接受人所承担责任的比例是随着保额的不同而有变动。因而,分出人与接受人经营的结果是不一致的。
溢额合同分保可用于各种保险业务,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等。因为这种分保可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自留额。此外,与成数合同分保一样,可用作交换业务及由接受人是供保费准备金,可以起到增强财务的作用。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分出人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以自留额为限,可根据业务的质量,确立不同的自留额,有利于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分出公司对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可全部自留,可以减少保费的支出。缺点是,保费及赔款的计算手续较成数合同分保繁琐。此外,分出人和接受人会有不同的经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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