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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买卖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门规定:“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其它地点(应包括价款接受地点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关于履行地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顺序为:首先,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合同法61条是法律规定的补充条款,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的规定。而根据该条,确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地,也应遵循以下顺序:

首先是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

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根据合同法141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141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合同法141条的规定又有两项,下面分别阐述:

(一)出卖人负责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为交付地点。在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为约定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很多时候我们进行相关问题的解决的时候都需要合同进行作证,在合同中我们需要知道的就是相关履行地的规定了知道了履行地的相关知识,我们才能正确的进行相关合同约定的确定和履行,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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