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拆迁如何补偿
商户拆迁如何补偿
商户拆迁补偿是有的,有合法的营业手续,商户获得营业损失方面的拆迁补偿的。同时还需要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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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接到的报料称,白云区**材料城300多家商户近日突然收到市场拆迁通告,要求他们在7月30日前清场。商户称此前并不知情,且补偿款过低无法接受。材料城管理方称,此前未明确具体时间,没有隐瞒拆迁情况。黄石街道办回应,商户若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依规进行评估。
商户:合同没到期就要迁走
昨日在现场看到,合城**材料城一带冷冷清清,仅余几家店铺开门营业。许多情绪激动的商户聚集在材料城门口,称管理方并未提前告知市场将被拆迁,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撤场,无法收回前期投入。
装饰工程公司的薛先生在2013年7月与管理方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合同,以每月1.1万元的价格租下二楼300多平方米的商铺,前后投入了60多万元装修。可经营不到两年,生意才刚刚起步,却在今年5月底突然收到拆迁的通告,“合同没到期就要迁走,显然不能接受。这等于前期的装修投入全都打水漂了”。
有些商铺还没开业。怀着创业理想的小李,今年4月份租下商铺做汽车维修,交了一万多元的转租费后,花了20多万元装修门店、购置工具。盘算着装修一结束就开门迎客的他,却迎来了一份拆迁通告,“管理处说街道2月份就发了收地公告,还说他们没义务告知我们”。
据悉,有营业执照的商户将获得每平方米250元的补偿,没有营业执照的每平方米为50元。大多数商户都认为标准太低,“光是装修,每平方米投入都要上千元,肯定没法接受”,一商户说。商户们还说,此前虽听闻拆迁,但一直未坐实。今年2月份,材料城内曾贴出收地公告,但很快被管理处的人撕去。记者看到,材料城入口处有显眼的招租广告牌。
管理方:没有隐瞒拆迁规划
记者随后到管理处了解情况。一位负责人称,管理处此前没有收到明确的文件,尽管有传言,但他们也不知道拆迁的具体时间。对于管理处故意隐瞒征地规划、对外招租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说实话,没这个必要,因为政府征地拆迁是公开的事情,不是我们自己拆自己的地方,向大家隐瞒。”
对于商户们所说管理处撕去收地公告一事,该负责人称当时并没有收到公告,对此事并不知情,入口处的招租牌还未来得及撤下,但已不再对外招商,“管理处一直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也是希望所有事情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进行。”
街道办:2月已发收地通知
记者从黄石街道办了解到,合城装饰材料城所在地块为白云新城5-8期(江夏村)项目,已于2009年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因该片区城市规划未稳定,直到近期才确定该片区城市规划优化方案。根据计划,5、6、7月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实施搬迁、拆卸工作,8月底将完成该项目的拆卸平整工作,并向有关部门移交场地。
街道办已于今年2月15日向地块经营商户发放了《收地通知》,明确了收地时间。街道办称,在此期间产生的租赁行为,属于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
对于商户意见最大的补偿标准问题,街道办回应,今年政府印发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和办法,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其中明确了补偿标准和补偿对象。若商户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依规进行评估,政府将依法保障有权获得补偿的实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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