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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认有期限限制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追认有期限限制吗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追认这一法律制度,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追认的方式和时间,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疏漏之处,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补充,使追认这一制度更易在司法实践运用。

追认的方式

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说来,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追认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为作为(特定行为)和不作为(默示),追认在运用默示方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行为,即可以通过本人“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还行为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而事后被代理人却接受了所得款。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是沉默而为的追认。

追认的时间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1、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之内;

2、拒认的做出没有期限的要求,如果被代理人明示追认,就不存在拒认问题;如果被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表示,期限届满后视为拒绝追认,拒认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拒认是无须做出口头表示就可生效的。

3、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可见,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的意思必须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拒不作出答复,则应视为承认。在此情况下,可认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视为同意。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没有作出承认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外,还应允许其享有撤销权。

4、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48条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见撤销必须是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以前作出,且必须通知本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认才有效

一是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的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

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二是追认的意思表示方式问题。

对此问题,合同法未作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取决于追认权人。但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且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所知晓。

三是追认权的行使时间问题。

一般情况下,追认权的行使时间以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时开始。在相对人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消失。在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何时消灭,合同法没有规定。应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相一致,即在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追认权归于消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合同追认需要多久。在合同的整个追认的过程中,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时限的,超过这一时期会直接导致追认是无效的,因此在进行合同追认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时限。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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