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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要式合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什么叫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如需要鉴证、公证等。

一、合同按不同的类型分类,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二、哪些属于要式合同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三、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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