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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以传真的形式订立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能以传真的形式订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以及口头或其他形式。

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可见,传真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也就是书面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

传真合同纠纷诉讼如何举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成立。就合同传真件来说,传真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传真件就是证据原件。如甲与乙互发传真订立合同,经过多次传真洽谈,甲在拟定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乙接收甲签章的传真合同在该合同上签章后又传真给甲。此时,甲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如果甲、乙接收对方传真合同后,为留存备案需要有复制、更改传真合同行为时,则应作如下区分: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另行复制多份并签章,该多份合同,该合同的签章,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均为原件。但是,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内容更改,或另行复制时未能体现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时间及发件人等信息情况下,则属提出新要约。如果甲将接收的乙签章后的传真合同,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另行复制多份,并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且复制件明确显示了双方收发传真时间,则该多份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当事人将我国有关传真的法律应用于实践时,应注意要求对方通过操作使发传真时间、传真号码的内容显示在传真件上。洽商合同过程中的传真件也必须留存备查,与最终签订的合同内容相互佐证。如果没有洽商过程而是一次传真就签订了合同,那么,发出要约方必须留存发出要约底稿与对方承诺的传真件相互佐证。承诺方,最好请要约方明确表示已收到承诺,即合同已成立,将要约方的确认传真与发出要约的传真一并留存,作为证据相互佐证。

因此,从本文的内容介绍中来看传真的形式也能订立合同,这点对于不清楚的人来说要改变观念。但是当我们发生合同纠纷之后就需要进行维权,其中如何举证就是很重要的内容,大家要仔细看看本文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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