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发生火灾与房东无关是否合理
合同约定发生火灾与房东无关是否合理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2日,欧某、周某签订书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欧某将其所有住房一套出租给周某使用,租期从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合同第六条约定,周某在租房期间,如发生火灾、煤气中毒、偷窃、违法等事均与欧某无关。
2015年1月11日7时,欧某所有的居民家中主卧起火,派出所出警,并出具《火灾事故登记表》,载明:起火原因是由于该户家中电视老化短路导致的,过火面积18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15000元。引起火灾电视机是欧某所有。
法院判决:分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周某双方签订书面《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在租房期间,如发生火灾、煤气中毒、偷窃、违法等事均与欧某无关。虽根据合同约定,周某居住期间发生火灾应由周某承担责任,但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是因为电视机线路老化所致,而引起火灾的电视机是欧某所有。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通常使用状态。另,引起此次火灾发生的电视机由周某占有、使用,周某也应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因而欧某、周某对此次事故均应承担责任。本院将其平均分配于欧某、周某。欧某诉请周某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损失36459元,因周某仅提供一份维修清单作为赔偿标准,本院对该份维修清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本院对此金额不予认可。结合欧某提交的派出所出具的“派出所火灾事故登记表”中,确认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本院将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确定为1.5万元。对于欧某诉请的房租,虽房屋被烧,房屋无法继续居住,周某搬出欧某所有的房屋,但欧某、周某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解除,因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欧某、周某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因而,房屋租金本院也按此责任分配进行计算,即1800元。经庭审核实的天然气费1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周某与欧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租赁房屋因出租房中提供的电视线路老化发生火灾,合同虽约定,租房期间发生火灾欧某不承担责任,但火灾发生的原因是出租人欧某未能确保租赁房屋保持适租状态和保证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未尽到瑕疵担保责任,故应对火灾的发生承担责任。但周某作为承租人也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火灾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双方应按照责任承担分担火灾损失。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发生了火灾在合同中约定和房东无关,这种条款是属于无效的,这种行为完全可以由房东自己放火,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可能出现,所以对于这个条款不合理房东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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