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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有哪些义务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买受人有哪些义务

1、 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即使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款。支付价款有两种形式,对零售或者小额买卖,可在交付标的物时一次支付结清,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使结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种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结清的大宗货物买卖支付价款的方式。

2、 检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其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如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检验义务,一旦标的物出现瑕疵,则不能再要求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人在履行检验义务时,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对于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对于检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

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

3、 通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履行检验后,如遇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

合约定。但是,出卖人明知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则买受人不受应通知时间的限制。

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买受人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对标的物妥善保管,并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买卖人必须履行此义务后,才可向出卖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在合同的检验期间内或合理期间内或目标的物收到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均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即使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真的存在数量不符或质量瑕疵的情况,买受人也无权向出卖人主张补足数量或承担违反质量瑕疵担保的责任。

买卖合同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很多人都会遇到。因此为了避免合同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都应该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详细了解,按照合同与法律承担义务履行责任。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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