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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承包商合同管理程序的缺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当前承包商合同管理程序的缺陷

1、是企业合同履行主体分工不明确。主要表现在:把项目部或项目管理作为合同责任主体。

项目经理能不能作为合同责任主体?显然不能,原因有三个:其一项目经理作为自然人不能承担消极的或积极的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律履行的后果只能由企业法人来担。其二项目一次性,项目部组织的暂时性,项目经理的任期性,责任主体无法到位,因为合同履行后果一般体现在工程竣工后。其三项目经理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对项目巨大亏损负经济责任。

2、是企业法人合同管理部门与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脱节。

表现在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对项目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项目部未能及时反馈合同履行中的信息,致使对企业合同履行中的关键问题缺乏企业合同专家的集体会诊。造成项目合同管理出现漏洞无法弥补。对此,要求企业法人合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合同应分类建档,跟踪合同履行进展,定期实行合同评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偏差,积极参与合同纠纷的解决。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业提供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况详细书面报告,对合同中的疑难问题要主动聘请企业合同专家及时处理。

3、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

4、是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的责任无法在项目活动中体现出来。

5、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形成“营的不用,用的不知”,即管理合同的部门具体不运用合同,真正要落实合同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却不知晓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分析是承包商落实合同责任,分享合同权益的关键性措施。它体现了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通过对合同进行分类归档,专项细分,对照项目,解释说明,把原始合同文本变成执行合同文件,使合同执行人员明确合同责任在哪里,便于实施全员合同控制。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合同管理程序的缺陷,这点也是我们需要了进行详细了解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合同管理是公司发展的一大重点,应当防止其拖后腿。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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