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合同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隐名投资合同会不会具有法律效力
在肯定了股东权能够代理的前提下,下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能否生效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二、股东权能否代理
隐名投资合同表现为一种在意思自治的结果上产生的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按其性质上笔者认为这应属于由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我国法律肯定了代理制度的合法性,同时又对代理进行了限制。众所周知,民法中的一些具有身份关系的行为是不能有他人代理的。现在的问题是基于投资而形成的股东身份能否由他人来代理。股东身份权中的核心是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一条明确规定了股权行使的代理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合法性,除非章程对表决权代理进行排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是否可以代理,《公司法》没有规定,依据民法一般原理“没有禁止即为可行”,如果章程对表决权代理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表决权是可以代理的。从以上分析应认为隐名投资合同应属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如果符合信托合同特点也应受《信托法》规范。
三、如何理解隐名出资
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显名股东)的法律现象。隐名出资在实务中并不罕见。隐名出资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基于规避法律对某些投资限制的需要,有的是出于出资人不愿意履行股东义务。如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出资者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又如有些个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没有精力,不愿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法人治理,就用隐名出资的方式,享受投资利润而让他人代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隐名出资的主要特征是实际出资人与股东权利的享有者相分离,而以《公司法》为基础的公司法律制度所确立的一系列股东权利保护机制,主要是以假定出资人就是公司股东为前提的,出资人出资权利的享有是以成为公司股东为基础的,所以隐名出资会存在许多法律风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隐名投资合同会不会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的权益是进行保护的,隐名投资合同要想具有法律效力的,隐名投资人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的出资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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