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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被拆除补偿标准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案情介绍

王先生的房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雪华村,系继承父亲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取得,后经王先生两次翻建面积扩大至309平方米,扩建部分无任何建设规划等手续。2012年地方政府拟占用王先生房屋区域修建人民广场、展览馆等公益性项目,只给王先生180平方米安置房的补偿条件,此与王先生要求270平方米安置房的补偿条件相差甚远,拆补矛盾不可调和。2012年6月10日上午,在拆补双方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王先生未取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即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将王先生房屋强行拆除。迫于无奈,王先生只好寻求律师在法律上进行帮助。

2、法律分析

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委托人针对地方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情况已经自行在区法院立案,还未开庭。通过调查取证等综合分析,律师认为虽然强拆行为违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关系,但本案若按照委托人目前的程序及思路走下去的话,必然陷入被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最佳维权效果。当机立断,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强拆行为违法案的前置程序---《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经拆字【2012】第93号)违法案,行政复议至安徽省人民政府;针对蚌埠市发改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违法的情况,指导委托人将其行政复议至安徽省发改委。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针对行政复议提起的两种途径:一是平级行使;二是提级行使。在拆迁维权行政案件中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行政案件很难在本级政府权力辐射范围之内取得突破,包括本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跳出地方政府的权力辐射范围,谋求较高的平台解决。

因为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经拆字【2012】第93号)系其强拆具体行政行为的前置程序,所以该案被安徽省政府受理后,委托人自行在区法院起诉的强拆行为违法案即被法院中止审理。在委托人一直寄希望于法院能够及时解决其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法院反而以此为由中止了诉讼救济途径,令委托人大为失望与焦急。但让律师感动的是委托人一直坚信律师的指导,对律师说的最多的话就是:“我相信你,我听您的”。委托人的信任是最大的支持,我维权律师对本案鼓足了信心与勇气,全力以赴。

拆迁维权系一个综合性的维权策划,经过案情慎重分析,律师认为行政复议虽然可以提级行使跳出地方政府辐射范围,但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相关程序要密切配合。针对蚌埠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直接将蚌埠市城乡规划局诉至法院。因为维权律师一直将本案的重点放在上层的行政监督上,对于本案无非是想达到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并重,双管齐下,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效果,以此推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受我国财税制影响,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目前还是以行政自我纠错的行政监督方式为主,这从本案的成功结束来看就是一个很好例证。

维权成功的曙光来自于律师介入后的第98天,2012年10月12日上午,安徽省发改委法制办向律师电话询问,关于委托人复议蚌埠市发改委信息公开回复违法的情况,并与我维权律师对案情做了深入的分析、交流。杨律师借机向省发改委表达了希望其协调斡旋的意愿,并指出了拆补纠纷最大的症结在于基层政府的违法行政及不合理行政。随之而来的是行政复议蚌埠市政府---《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经拆字【2012】第93号)违法案,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到复议机关--安徽省政府如此这般,面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维权律师指导委托人要耐心等待,良机已经来临……。

3、判决结果

2012年10月29日下午蚌埠传来喜讯,委托人与拆迁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委托人的要求全部得到满足。至此本违法建设拆除维权案历时100余日圆满结束,在维权律师努力下为委托人提高补偿近五成。2012年10月30日,在律师指导下委托人撤销了全部法律维权程序。

4、律师建议

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违法点,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搭建起一系列平台善待良机、把握机会谋求协调解决。从本案来看地方政府是要在涉案地块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是大块人心、有利于民的大好事、大实事。如果还抓住对方违法点不放,得理不饶人会使委托人背上“刁民”之恶名,更何况其房屋扩建部分确实存在无法律手续的问题呢。沟通斡旋系拆迁维权成功之魂魄,本案中维权律师及时抓住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这两个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机会,穿针引线、旁敲侧击---违法建设也得依法拆除,法治社会不容许行政机关胡乱行政、滥施职权,最终让拆迁人感觉到违法行政即将问责的压力,不得不为当事人提高补偿,以息事宁人,和谐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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