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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对交货地约定不明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当事人对交货地约定不明怎么办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适用以下规则

1、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这时即认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因此,出卖人交付的地点也就是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2、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运输的事宜,这时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双方当事人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一般在以下情况中较为常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标的物是从某批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小麦仓库中提取若干吨小麦作为交付的货物;标的物是尚待加工生产或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如买卖的定货将在某地某家工厂加工制造。

3、在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其他情况下,出卖人的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处置。出卖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让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准备工作,将标的物适当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并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让其提货等。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与合同履行密切联系的,除了交货地,还有供货地、合同签订地、货款接受地等等,但只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合同履行地,均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鉴于案涉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而以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合同履行地应根据法律相推定。

合同当事人出现了交货地点不明确的情况,可以跟合同另一方好好的商量,双方在这时候看看到底是将货物交到哪里去。合同当事人对交货地约定不明在这时候如何解决要多问问律师,在在线律师咨询网有许多律师能给你提供免费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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