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
一、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
目前普遍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只有对商品房的层高数值的约定,鲜有对房屋净高进行约定,如果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根据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不符的原因分别进行判断,分别处理:
1、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变更规划、设计的约定处理。
在商品房建设中,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规划和设计。但是,实际建设中,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开发商经正规手续变更规划、设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商品房层高的变化,属于变更规划、设计。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规划、设计变更条款的约定处理。中山市普遍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第十条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依次,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在买受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终止合同,要求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2、因施工失误致使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上述问题设置了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只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以适用我国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因此,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的方式可能在商品房中无非实施,或者实施起来的难道很大或者费用更高,买受人可以选择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损失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选择起来有一定的难道,但是层高不足会造成通风、采光、使用功能,以及未来收益损失,有些开发商认为按照建筑成本赔偿,这个我认为不合理,因为支付的房价中不仅包括建筑成本,还包括开发商的期待利益或利润,笔者认为合理的计算是按照买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部分的比例确定损失数额。
3、如开发商故意隐瞒经批准申报的层高,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虚报层高欺骗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以开发商赔偿的损失。此撤销权的行驶有时间限制,买受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发商存在欺诈之日起一年内。如买受人不选择撤销合同,可以选择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如何计算层高不足的损失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均未对此做出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利用法律解释与原则,采用类推原则,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中有关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规定,即在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综合上面的介绍,根据规定,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低于多少要根据具体确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房屋层高是多少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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