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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法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1、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因为违约而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用支出;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的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

2、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损方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确立了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上面就是我国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里对于合同法损失的赔偿范围了,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的合同法案已经很完善了。假如对于合同法损失的赔偿范围还不清楚,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以及法律部门。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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