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
对于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主要精神是严格认定其构成要件。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有理由相信”的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为“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关于表见代理的综合认定。
《指导意见》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提出,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出具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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