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
一、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
1、有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合法的民事行为,除欠缺代理权外,具备一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其行为自始无效,当然也不产生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2、本人没有行使追认权。因为其代理行为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就变为有权代理,其合同效果应归属本人。
3、相对人没有撤回其民事行为。相对人自己撤回其民事行为,则该合同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没有再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的理由。
4、无权代理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之构成。则相对人就应当以表见代理向本人主张权利。
5、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的关键就是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有观点认为,衡量相对人善意与否的标准是是否“明知”,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应由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
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合法的民事行为,除欠缺代理权外,具备一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其行为自始无效,当然也不产生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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