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什么情形无效
转委托什么情形无效
概况
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
转托代理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日常交易无效委托的情形
1、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卖出的委托无效,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权证、债券回购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2、已经成交的委托,委托撤单无效。
3、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撤单申报委托无效;深市还规定14:57至15:00的撤单委托无效。
4、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不是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卖出时,对于从二级市场竞价买入的股票、基金和权证,申报数量不是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由于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原因产生的零星证券,可以不是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但要一次性卖出).
5、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买入申报数量不是1手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卖出时也要按照1手或其整数倍的规则卖出,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不足一手的余额要一次性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沪市不是100手或其整数倍、深市不是1手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不是1000手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注: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6、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数量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数量超过5万手的申报无效。
7、申报的价格不是按照股票每股价格、基金每份价格、权证每份价格、债券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格的规则申报的委托无效。
8、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不是0.01元人民币或其整数倍,基金、权证交易不是0.001元人民币或其整数倍,沪市B股交易不是0.001美元或其整数倍,深市B股交易不是0.01港元或其整数倍,沪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不是0.005元或其整数倍,深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不是0.01元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
9、主板市场的股票、基金交易委托价格超过10%涨跌幅的,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交易委托价格超过5%涨跌幅的委托无效;。[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0、深市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申报价格超过最近成交价的3%或者低于最近成交价的3%的委托无效。
转委托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的责任是找到适当的人选、妥善告知委托事务,并为此负责。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此时的转委托无效,该行为只能视为另一个,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关系。
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善意和勤勉的原则,可以转委托。
中国《民法通则》第68条确认了转委托(复代理),《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根据我国的中国《民法通则》第68条确认了转委托(复代理),《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转委托的情形必须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之下,所以对转委托有可能是无效的,我们应当多了解一些这样的法律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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