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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归本人承担的代理。可见表见代理属并非真代理,而是形式上相似于代理、与代理有联系而由代理法调整的情况;它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表见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从而法律强使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而狭义无权代理,则不存在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这种联系,也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做了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于我国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不多,现实中的情况又较复杂,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不统一,本文主要从司法审判实践出发,探讨对表见代理常见的几种类型及效力认定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相对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行为表面符合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这即是表见代理成立的这客观要件: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之间是代理权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是代理行为关系,归结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则不成立代理。在表见代理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人就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

2、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有代理权的人才能成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转达人不同,代理人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行为人并没有从被代理人处获得授权,没有真实的代理权,但从相对人的角度看由于被代理人的言辞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产生合理信赖并依此信赖行事,相对人(第三人)认为是真实有效的代理权。

(二)相对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相对人是善意的,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事实。法律上的善意指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道德的理解法律,遵守法的原则和精神,诚实信用地行为。《合同法》第49条所讲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仅指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的理由,而且主观上也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活动则不是善意,则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无过错指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合理的注意后,仍不能发现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事实。而如果相对人不经审查或未尽合理注意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交易,此时相对人有过错,表见代理不成立,相对人则无权要求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

(三)被代理人自身过错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观方面只需从相对人一方考察,与被代理人过错无关。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客观上是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而第三人又依此信赖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笔者认为,代理权的有无及其范围大小是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确定,属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相对人只能通过其外在表现进行判断。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客观情况使善意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此时若仍按无权代理的结果处理,由行为人自己向第三人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免除被代理人的责任,会影响到整个代理制度的信用基础;善意第三人认为本应与被代理人成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即由代理人承受,第三人利益很难保障,社会交易处于不安定状态。因此法律选择牺牲被代理人的某些利益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不论被代理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法律后果,这即是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类型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表见代理。此种表见代理中的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利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应对相对人负授权责任,在审判实践中这种表见代理最常见,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形: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见表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予,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被代理人对于自己的声明可以撤回,但是这种撤回需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有效的到达相对人,一般要求以与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作出。

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这里的他人在行为时实践上是无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在知道他人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如表示承认,则等于授权与行为人代理权或事后追认,行为人的无权代理便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其行为结果由行为人自行负担,这是要说的是被代理人有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既不承认,又不明确否认的情况,这时相对人因被代理人的态度而善意的相信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权的代理而构成了表见代理,认定这种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被代理人是否“确知”,审判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1)有证据证明被代理人被告知;(2)被代理人特定的行为说明其确知;(3)从已知的证据中可推定其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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