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授权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的代理行为
一、什么是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在法律上有多重含义,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民事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的,且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未获授权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的代理行为
夫妻之间,因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和共同的利益关系,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并未获对方明确的授权,即以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或因标的数额小,或当事人受道德所约束,或配偶方原本同意,并不发生龃龉。但是,也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一方的配偶有异议,从而发生争执、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通常的情况是:反悔或有异议的一方以《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为依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对方则以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为依据,认为双方为夫妻关系,其有理由相信一方的行为已得配偶方同意,要求认定有效。
我们认为,夫妻之间,一方并未获得对方授权而以对方或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相对人不能仅因双方之间的配偶身份而相信一方已有代理权。此时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我国夫妻人格独立,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经一方授权,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或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在夫妻一方以对方名义或以双方名义为民事行为的场合,有义务审查其代理权。如未尽审查之责,自身已有过错,只能依合同法第48条,催告对方追认,而不能以“有理由”相信一方有代理权为由,要求按表见代理处理。
但夫妻之间,一方并未获得对方授权而以对方或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对方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或根据交易习惯通常可认为已获对方授权,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处理日常家事的,可作表见代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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