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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

表见代理是第三人基于特定客观事实信赖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产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此条文的规定,在表见代理中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要求是“有理由相信”。但何为“有理由相信”,条文却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引,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的标准,同时也是本案例中判断刘某某是否构成善意相对人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此处的“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即相对人必须已经对表见代理人的权利外观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基于此信赖与表见代理人进行了交易,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该交易的结果才可规则与被表见代理人。虽然表见代理人有权利外观,但并未取得相对人的信赖,或虽然取得了信赖,但相对人并非基于此信赖与表见代理人进行交易,则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对于合理信赖的意义,理论界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单纯善意说,此观点认为相对人仅仅出于对表见代理人权利外观的信赖即可,无需有更高的要求;第二,无重大过失说,此观点认为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能具有重大过失,如若具有重大过失,则相当与故意,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三,无过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对相对人的要求不仅仅是善意,还要无过失.笔者认为对于合理信赖的理解,应当依据第三种学说,即无过失说:合理信赖的内涵应当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一致,即善意且无过失。正所谓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之主观要件。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内容。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表见代理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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