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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二)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一)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二)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二)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表见代理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常见形式的一共有三种,所以处理相关问题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表见代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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