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
(一)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二)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三)须相对人为善意。
(四)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欺诈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一)行为人的动机不同。欺诈行为人出于恶意,目的是想非法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表见代理人的目的是代本人为民事行为,想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为方式不同。欺诈行为人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人名义的方式。表见代理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产生的后果不同。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被代理人),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类型
(一)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二)本人声明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
(三)行为人向相对人声明其有代理权,但实际上本人并未授权给行为人。
(四)因本人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五)代理权终止后产生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在外部关系上,当相对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相同而且对等的法律效力,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并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一并由本人来负担。代理人因过失致使相对人以损害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
(二)在内部关系上,由于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并不存在代理权的授予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本人有权向代理人进行追偿。这也正是我国民事责任合理分担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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