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代理词
确认劳动关系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受申请人Z某的委托,并经上海张太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人依法参加了申请人Z某诉被申请人上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庭审,代理人现根据事实、法律发表代理意见,请采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申请人于2011年2月12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负责专职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沪*****车辆。对于这一点,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也予以确认。
其次,申请人在2011年2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再次,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系依法设立的公司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系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日常工作完全受被申请人管理,被申请人也每月按时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系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从2011年2月12日开始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1]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申请人于2011年2月12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迄今已有2年5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2]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4]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二、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系劳务派遣”的抗辩不能成立。
首先,申请人从未与任何劳务派遣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
其次,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被申请人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提供劳务服务的《劳务派遣协议》。
被申请人当庭提供的相关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相关证据也均是有被申请人单方制成,没有任何第三方确认,其真实性也是无法确认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这些证据也无法证明申请人系劳务派遣。相关证据最多只能证明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系案外人派遣的劳务人员。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5]明确被申请人设立的驾驶员岗位不能适用劳务派遣。
最后,依据《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一款[6]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提供其招录申请人的招工备案手续,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被申请人所谓“劳务派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申请人从未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应当予以补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8]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应当予以补缴。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被被申请人录用后,在被申请人的安排下从事驾驶员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成立,恳请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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