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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首先,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也就是说,A以B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只有B本人有权对该行为进行追认。

其次,被代理人必须具备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患精神病、因刑事处罚而被羁押等原因丧失相关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不具备追认的客观条件。

在此,追认有一定的期间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进行追认的,则丧失追认权。

最后,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实施。

二、法律规定

参照《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在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时候要能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了相关代理证据之后,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一步的去维权。关于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具体的条件跟实际的要求到底是怎么样你不清楚时,可以找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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