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毁约方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如因一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的,一方将被中介机构追究违约责任并被相对方追究定金责任及机会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参照该条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一方将不会被相对方追究定金责任及赔偿机会利益损失,也不会被中介机构追究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双方对买卖合同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的,可以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