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成因 对策与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先后出台了取消农业税、发放种粮补贴、启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土地成为了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关键因素,但随之而来的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从2004年、2005年、2006年作者所在法院受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来看,2004年为79件;2005年为125件,增加了46件,同比上升了58.22%;2006年为167件,增加了42件,同比上升了33.6%。在案件数量上升的同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占同期法院受理案件的比例也不断上升。此类案件由于既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又和村内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成为事关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此外,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与否还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研究相应的对策,妥善解决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大部分案件比较复杂,社会影响面大大部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从订立合同到发生纠纷的时间跨度较大,有的中间还存在续订、转包等情况。在一个案件中,往往多种因素同时出现,致使情况比较复杂。另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因为涉及发包土地的村委会1、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以及转包土地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同村其他村民等多个主体的经济利益和民事权利,所以大多会引起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的高度重视。有的案件在本村或者周边地区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而在一定范围内比较受公众的关注,案件社会影响面比较大。在有律师参与的纠纷中,甚至存在人数较多、情况相似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投石问路,故意先提起几件诉讼,试探法院的判决结果,再决定是否将全部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情况。2、部分案件的矛盾比较突出,易激化的可能性大近年来,部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为掺杂着个别人为竞选村委会干部造声势、村委会正常和非正常换届后产生的前后任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农村村委会领导之间的分歧以及家族势力间的斗争等复杂因素,案件只是各方矛盾的爆发点和权势、利益斗争的方式、方法,所以矛盾特别容易被激化。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基层党、政部门的个别领导暗中支持一方,使得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另外,农民是否占有承包土地和占有承包土地的数量多少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产发展和获利空间的大小,还直接关系到弱势农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保障问题,农村弱势个体上访和以死相拼等极端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大。3、查清案件事实比较困难,案件的审理难度大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较长,大多数村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双方均生活在本乡本土,互相存在一定的信任。所以,双方用口头方式来订立和变更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诉讼时双方又不能提供书面形式或者比较客观、真实的旁证,往往只能提供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证人因为与双方当事人有这样那样的关系,作证时经常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还有的证人在给一方当事人作证后又给另一方出具相反的证言。法院很难单独依据证人证言来查明案件事实。在群体性诉讼中,被组织起来的村民,在法不责众”思想的支配下,聚众上访,向法院施压,也给案件的正常审理制造了一定的困难。4、群体诉讼数量居高不下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群体性诉讼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类案件分两种情况:一类是典型的群体性诉讼,即半数以上村民,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的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案件。另一类为隐性的群体性诉讼,一般为村民在换届选举中,选出新的村委会,由新村委会进行诉讼,或者支持新村委会直接撕毁合同,另行处置承包地,迫使合同相对人起诉。2004年作者所在的法院受理此类案件15件,2005年为17件,2006年为18件,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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