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检察院在收到申诉后的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