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姓名变更、更正登记的条件、程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收费情况 |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
理条件 |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
责任部门 |
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户政工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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