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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房价大涨补偿卖家44万,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买房后房价大涨补偿卖家44万的案例

房子卖出,过户之后,房价大涨,原房主却要求取消交易,两度申请仲裁一被驳回一获支持

买卖完成后,卖家要求裁定合同无效,买家要额外再给钱?冯先生买房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

律师点评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作出的裁决明显有失偏颇,其一马先生仲裁申请变更房屋交易价格已过一年失效,仲裁委不应支持其仲裁请求;二是本次仲裁申请实际是申请人“偷换概念”的重复申请,该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三是本案不符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情形”,不存在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

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显失公平原则作出规定的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和《合同法》,虽然不是很明确也不是很完善,但大体上还是能得出一个轮廓的。

《民法通则》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民通意见》则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讲,这些规定应该是一脉相承的,《民法通则》是对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有约束力的,自然适用于合同,而司法解释是法律本身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民法通则》不与《合同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自然应是《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统一。

(二)学术界的两种不同看法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未作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未见有详细说明,致使这一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客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两种意见。客观说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单纯地看合同的结果是否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存在合同结果使双方利益不平衡的前提外,还应有一方处于明显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轻率等事实。主客观统一说则认为,除以上两种客观条件存在以外,还要看合同一方是否故意利用了另一方的无经验或自己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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