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收取转让费合理吗
租赁合同本属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格式条款的问题,双方有洽谈协议的权利,若当时放弃,或者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已进行处分,法律自然不介入,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转租实际上是会影响出租人的权益的,故此,立法则倾向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转租是否合法取决于出租人是否同意,如果约定可转租,并收取相关费用,完全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让费定义:转让费是指在租赁期内,如果下家(第三方)经营者希望获得店面经营权,向原经营者支付的一定转租费用。转让费一般包含原经营者的装修费,杂费和其他相关成本。店面转让不一定都有转让费,但多数转让费是一级转一级转下去。转让费数额可以不告知房东,但新的租约合同必须房东、原经营者、下家经营者三方签订。
影响转让费的主要因素:
1、原店面装修,即原经营者先期支出的装修费。
2、地段、店面知名度、品牌等经营环境。
3、原经营者的租约年限和店面可租赁年限,一般租约距离到期时间越短的,转让费越少。
4、对原经营者的一些补偿5、其他附加费用(如带货转让的货款)
租房子不但要交租赁费,还得交转让费,这是许多地方的行业交易习惯。对于房屋转租过程中存在的转让费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和管理,如何履行需当事人各方协商处理。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薛女士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情况,即:(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则薛女士与范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该合同对薛女士与范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可以依照交易习惯来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转租房屋收取转让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交易习惯”范畴。薛女士与范某签订租赁合同时既然按照当地交易习惯对转让费作出了约定并已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得反悔。薛女士对已支付的转让费反悔,违反了基本的诚信原则,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而在法律上对如何分配转让费问题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转让费问题,是符合民法平等自愿原则的,因为对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来说,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转让费的问题,势必会为日后留下纠纷隐患。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对于承租人来说,如果未让房东分享转让费利益,除非原租赁合同约定了可以转租,承租人是不能擅自将租来的店面转租的,否则,要面临被房东提前解除原租赁合同,赔偿房东或次承租人损失的问题。
合同法第51条同时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对于次承租人来说,如果承租人转租店面事先未经房东同意,事后也未被房东追认,其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就归于无效,也就无法正常经营,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可能造成人、财、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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