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责任定作人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
定作人责任定作人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
受害人受到损害后,要证明定作人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时,才可向定作人请求赔偿;受害人证明不了定作人过失,则只能向承揽人请求赔偿。本文为您介绍相关定作人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
第一,定作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当损害是由定作人具有定作过失、指示过失或选任过失,而承揽人毫无过失而发生时,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形式,即责任人为定作人,由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人为行为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即定作人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由受害人证明。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有过失时,为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也可以举证证明定作人的过失。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资格,在定作人承担替代责任时,受害人为原告,定作人为被告,承揽人可列为第三人。
第二,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虽然由于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人亦有故意或过失者,则系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侵权,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依各自的过错轻重和原因大小确定之。
第三,由承揽人单独负赔偿责任。
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并无过失时,则由该承揽人单独负责,与定作人无关。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人不依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别出心裁,致加害于第三人时,则损害的发生与定作人的过失没有因果关系,即有过失而不具原因力,定作人不负责任,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受到损害后,要证明定作人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时,才可向定作人请求赔偿;受害人证明不了定作人过失,则只能向承揽人请求赔偿。本文为您介绍相关定作人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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